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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检验规则

5.1    出厂检验

5.1.1   成品出厂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,并签发合格证。合格证内容包括:生产厂名、厂址、产品名称、制造原料、标准编号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。

5.1.2  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:外观、气味、乙酸含量、高锰酸钾试验、蒸发残渣、重金属含量、砷含量。

 

5.2    型式检验

 

5.2.1  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。

5.2.2 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亦应进行。

a)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;

b) 原料、工艺有较大变化时;

c) 停产3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
 

5.3   组批

 

      以同一班次、同一品种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,每一批量不大于10吨。

 

5.4   抽样

 

      GB/T 6678-19866.6GB/T 6680-19862. 1的规定进行采样,采样量不少于1L,如果桶内的高浓度蒸馏醋为固体,则必须使之熔化完全。将所采试样混匀后,从中取约500m1分装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具塞磨口瓶中。瓶上粘贴标签,注明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批号、取样时间及采样者。一瓶供检验用,一瓶供备样用。

 

5.5   判定规则

 

5.5. 1 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。

5.5.2  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可以加倍抽样复验。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,判为不合格品。

5.5.3 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仲裁机构,并按本标准的观定进行检验和判定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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