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1 出厂检验
5.1.1 成品出厂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,并签发合格证。合格证内容包括:生产厂名、厂址、产品名称、制造原料、标准编号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。
5.1.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:外观、气味、乙酸含量、高锰酸钾试验、蒸发残渣、重金属含量、砷含量。
5.2 型式检验
5.2.1 型式检验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。
5.2.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亦应进行。
a)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;
b) 原料、工艺有较大变化时;
c) 停产3个月以上,恢复生产时;
d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。
5.3 组批
以同一班次、同一品种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,每一批量不大于10吨。
5.4 抽样
按GB/T 6678-1986中6.6和GB/T 6680-1986中2. 1的规定进行采样,采样量不少于1L,如果桶内的高浓度蒸馏醋为固体,则必须使之熔化完全。将所采试样混匀后,从中取约500m1分装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具塞磨口瓶中。瓶上粘贴标签,注明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批号、取样时间及采样者。一瓶供检验用,一瓶供备样用。
5.5 判定规则
5.5. 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。
5.5.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可以加倍抽样复验。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,判为不合格品。
5.5.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仲裁机构,并按本标准的观定进行检验和判定。